案例 | 誰才是真正的推薦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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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1-25 09:21:07
候選人之前由其他公司的獵頭安排面試,但當時那個獵頭沒有做好薪酬及能力評估工作,導致候選人不能成功獲聘;數月后我的聯系和跟進改善了雙方溝通,使候選人最終獲得了工作機會,那么獵頭服務費應交付給前任獵頭...
候選人之前由其他公司的獵頭安排面試,但當時那個獵頭沒有做好薪酬及能力評估工作,導致候選人不能成功獲聘;數月后我的聯系和跟進改善了雙方溝通,使候選人最終獲得了工作機會,那么獵頭服務費應交付給前任獵頭還是本人?
Marx:其實拿到的機會很大的。告訴HR老板不好搞,一定要收錢,不然打官司。HR是打工的,沒有原始動機省這筆錢。如果是他BOSS要省,那么這客戶不要也罷,堅決維權到底。
Dick:只能說人是前任找的,分他找人那份就好,他沒權利追?,F在case移交到你手里,就是你的。如果我是HR,我肯定認幫我解決問題的人。你們在談這個人的時候發現資料是重復的,HR就必須在安排面試前告訴你。去約HR,不聊工作,聊天南地北、生活,投其所好。
Kevin:從法律角度說,HR是沒有選擇權的。只有候選人最有權利說話,其他人表達意見都有違反協議嫌疑。萬一和前任合同沒到期,HR是有法律風險的。所以搞定候選人才會萬無一失。
FC:這個時候要從候選人和HR兩個人處使勁,里面都有協商的空間。我確實遇到過,之前別的獵頭推薦的候選人在我們再次推薦后,HR幫我們爭取到一半的獵頭費。HR會通過實際行動,“獎勵”真正幫到他的vender。沒有讓前任跟進明顯是對前任不滿意了,更真實的情況是,他壓根不知道前任是誰。前任在HR那兒太沒存在感了。
Sam:如果前任追究,并且HR比較專業、按正常合同走,獵頭費還是前任的。第一次沒錄用候選人更多的不是獵頭的問題,而是企業的問題。
Louis:如果這家公司還在和前任合作,那么算前任的機率更大,除非合同沒簽保護期。還有一種可能,候選人明確表示和前任合作不愉快,前任為了客情不追,同時HR也偏向你。
Tidger:得看客戶和前任的合同,以及前任在市場上的地位。如果case在合同規定的保護期內,那么前任還是可以追的,而且追得到。可以讓候選人發個郵件,說只委托你推薦該職位,之前也有獵頭接觸過,但沒有同意他們推薦,自己也沒有發給他們簡歷。
Amanda:或許客戶會說這筆錢不給你,但實際上他也不會去聯系前任,利用這個漏洞為公司省一筆錢。所以最好和前任聯合起來,給前任講清楚利弊,按比例分錢。
Nicole:其實,錢是一方面,我認為更重要的是教訓:以后如何從合同和流程角度規避同類情況。這個case中,候選人起不了太多作用,因為他接受了上家服務的,好不好很難衡量,但是發簡歷的郵件是確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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